国土资厅发〔2014〕2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,解放军土地管理局,国家海洋局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,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,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,部机关各司局:
《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》已经部党组会议审定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国土资源部办公厅
2014年6月16日
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》(国函〔2014〕28号)和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》(中央编办发〔2013〕134号),设立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,为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、房屋、林地、草原、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簿册、权属证明管理工作的部门。
第澳门天天资料免费正版自动更新二条 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,会同林业、海洋等部门拟订不动产登记办法,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,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。
(二)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办法。
(三)拟订不动产登记代理管理办法。
(四)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登记官管理办法。
(五)拟订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的业务需求和相关标准。
(六)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(七)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条 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内设3个处,分别是:
(一)登记处
拟订不动产登记办法和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办法;会同林业、海洋等部门拟订不动产登记办法;拟订不动产登记代理管理办法;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登记官管理办法;拟订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的业务需求和相关标准;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(二)地籍信息处
拟订全国地籍管理相关规定;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;拟订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的业务需求和相关标准;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(三)权属处
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办法;拟订不动产登记代理管理办法;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不动产登记官管理办法;指导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。
第四条 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行政编制21名,司长(不动产登记局局长)1名,不动产登记局专职副局长(副司长)1名,副司长1名,处长3名,副处长3名,其他工作人员12名。
司局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,其中1名副司长兼任不动产登记局专职副局长。
第五条 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机关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,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核定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地籍管理司(不动产登记局)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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